新證券法宣傳系列之十四:內幕交易的《證券法》規制
時間:2020-10-15 14:59:00 瀏覽:2163次
內幕交易破壞市場交易的公平原則,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為《證券法》所明令禁止。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關于內幕交易規制的相關內容有所完善。結合新《證券法》的規定,來了解一下內幕交易規制的相關內容。
什么是內幕信息
內幕信息是認定內幕交易的基礎。內幕交易案件的認定,首先要識別是否存在內幕信息。新《證券法》第52條采取概括和列舉的方式來定義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是指“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發行人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發行人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一般認為,內幕信息具有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性和非公開性兩個重要特征。重大性指該消息一旦公開,會導致證券交易價格在一段時期內的顯著波動。非公開性則意味著該消息在證券價格敏感期內不為社會公眾及交易對方所知。
此外,新《證券法》“第80條第二款、第81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屬于內幕信息。”此處所列重大事件分別指“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以及“可能對上市交易公司債券的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新《證券法》具體列舉的重大事件共計23種。
內幕交易規制的主體
新《證券法》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其中,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取決于具體事實的認定,難以通過法律規定來一一列舉。對于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法律則進行了規定,除了“證監會規定的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外,主要有如下四類:
第一,發行人及其相關人員。具體包括:“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行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由于所任公司職務或者因與公司業務往來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在公司中,除董監高外,還有一些人員因職務可以接觸到內幕信息,如打字記錄員、秘書人員等,以及其他因與公司業務往來獲取內幕信息的人都是內幕人員。
第三,并購重組或者重大資產交易中獲悉內幕信息的人員。主要指“上市公司收購人或者重大資產交易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因法定職責或工作關系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具體包括“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有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
新《證券法》關于內幕交易規制的完善
新《證券法》關于內幕交易規制的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其一,新《證券法》擴大了內幕信息的范圍。例如,公司一年內重大資產的變動、公司提供重大擔?;驈氖玛P聯交易、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職、以及“公司分配股利、增資的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要變化”等情形均被納入了內幕信息的范圍。此外,“可能對上市交易公司債券的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也被列入內幕信息范圍。相較于原有規定,新《證券法》擴大內幕信息的范圍體現了對內幕交易的認定日趨嚴格。
其二,新《證券法》擴大了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圍。其中,“發行人;發行人實際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與公司業務往來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上市公司收購人或者重大資產交易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均被納入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范圍。內幕交易在實踐中存在著證明難的問題,新《證券法》在主體層面擴大了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圍,回應了監管實踐中的身份證明難題,有利于降低監管部門認定內幕交易的門檻。
其三,新《證券法》加重了內幕交易的法律責任,提高了違法成本。新《證券法》對內幕交易的罰款從違法所得的1倍至5倍提高到1倍至10倍;對于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罰款金額提高到50萬至500萬元,原規定相應情形下的罰款金額僅為3萬至60萬元;對于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罰款金額從3萬至30萬元提高到了20萬至200萬元。新《證券法》提高了罰款的倍數及金額,有利于抑制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案件本身曲折離奇,形態多樣,具有隱秘性與復雜性,對其判斷需要法律適用與事實認定的有機結合。不過,在不確定性中尋找確定性,正是法律魅力之所在,也是法律不斷完善進步的動力源泉。相信新《證券法》關于內幕交易規制的完善將會對化解內幕交易的認定難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以及實現制度正義產生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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