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證券法宣傳系列之二十: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的完善
時間:2020-10-15 15:35:24 瀏覽:2270次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在“投資者保護”專章新增了關于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的規定,體現了立法層面對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重視。近期,“中國上市公司協會聯合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了A股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榜單”,再次引起了對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關注。結合新《證券法》等規定,一起來了解下現金分紅制度的相關內容。
何?為現金分紅
新《證券法》第91條第一款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分配現金股利的具體安排和決策程序,依法保障股東的資產收益權。”這被認為是關于上市公司強制現金分紅制度的規定。那么,何為現金分紅?
分紅亦即分配利潤,一般是指公司將其生產經營所產生的利潤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給股東。而現金分紅為分紅的一種形式,是指公司以現金形式向股東支付股利。一般而言,投資者對公司出資后即成為公司的股東,以其對公司的出資享有相應的股權。股權主要體現為《公司法》第4條規定的:“資產收益權、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資產收益權是股東按照其對公司的出資份額所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盈余分配或者剩余財產分配的權利,是一種經濟性權利。分紅正是資產收益權的體現,也是股東進行投資的主要目的之一。
現金分紅的實現
現金分紅的實現實際上是對公司利潤進行分配??傮w而言,若要實現現金分紅,需要以下兩個條件:
第一,在實體上,公司須具有可供實際分配的利潤。公司具有可供實際分配的利潤是實現現金分紅的前提條件,這也是貫徹公司資本維持原則及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的需要。如果不存在可供實際分配的利潤,而直接用公司資本向股東分配紅利,則損害了公司資本維持原則,存在抽逃出資之嫌。因此,現金分紅的資金來源只能是公司的利潤。對于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條件,新《證券法》第91條第二款規定:“上市公司當年稅后利潤,在彌補虧損及提取法定公積金后有盈余的,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分配現金股利。”這表明只有當上市公司符合法定的現金股利分配條件,才能分配現金股利。
第二,在程序上,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獲得了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通過?,F金分紅的實現,除了公司具有可供實際分配的利潤外,還取決于公司的意思表示。只有當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關于公司利潤分配方案的決議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才能實際執行,現金分紅的實現才具有現實可能性。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14條規定:“股東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有效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公司拒絕分配利潤且其關于無法執行決議的抗辯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公司按照決議載明的具體分配方案向股東分配利潤。”
我國資本市場近年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實踐及意義
根據媒體公開報道,“近年來A股上市公司投資者保護意識逐步增強,現金分紅和投資者回報水平逐年提升。2019年年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合計約1.36萬億元,同比增長約10.7%,分紅上市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總數約66%。”上市公司分紅呈現出長期持續穩定的特性并逐步規范化,其意義如下:
上市公司分紅是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強化股東投資回報的體現。投資者作為上市公司股東,現金分紅是保障投資者作為股東所享有的資產收益權的體現。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是《公司法》《證券法》的重要立法宗旨。上市公司作為公眾公司,其現金分紅事關眾多投資者資產收益權的實現,新《證券法》新增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的相關規定體現了對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的重視。上市公司分紅的規范化,使投資者能夠分享上市公司發展帶來的紅利,強化股東的投資回報。
上市公司分紅的規范化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F金分紅是公司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的反映,而公司利潤分配作為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要事項,涉及包括公司本身、公司股東、董事及公司債權人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規范化不僅反映了公司本身發展勢頭良好,而且也體現了上市公司內部治理中不同主體之間關系的融洽。上市公司積極回報股東有利于投資者認可上市公司的價值,提升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進一步促進上市公司的成長發展。
正所謂“投資者是資本市場發展之本,尊重投資者、敬畏投資者、保護投資者,是資本市場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的具體體現。”相信隨著新《證券法》關于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的完善及我國資本市場近年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實踐的逐步規范化,將有利于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資本收益權及培育良好的資本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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