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證券法宣傳系列之十九:證券賬戶實名制的強化
時間:2020-10-15 15:28:31 瀏覽:2207次
違規出借證券賬戶破壞資本市場交易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為《證券法》所禁止。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在證券賬戶實名制的規定上有所強化,體現了立法層面對證券賬戶管理嚴格化的趨勢。近期,一則因違規出借證券賬戶而依照新《證券法》承擔責任的案例見諸報端,再次引起了對證券賬戶實名制的關注。結合該案例,一起來了解下證券賬戶實名制的相關內容。
案情簡析
據媒體公開報道:“裁判文書網今日公布了一則一審民事判決書。在該案中,原告出本金3200萬元,被告作為配資的出資方提供一定比例資金及5個股票賬戶供原告炒股。此后,被告悄悄修改了這5個股票賬戶的密碼,并拒不歸還原告本金。原告遂訴至法院。法院判被告歸還原告的本金、利潤以及相應利息,其中5個股票賬戶的所有者也要承擔被告不足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
該案的裁判依據是新《證券法》第58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證券賬戶一般是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投資者設立的,用于準確記載投資者所持的證券種類、名稱、數量及相應權益和變動情況的賬冊。證券賬戶是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的前提,也是認定股東身份的重要憑證,具有證明股東身份的法律效力。由于該案中“5名股票賬戶所有者明知自己證券賬戶出借給他人從事證券交易,對此存在過錯,”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證券賬戶實名制的集中規范
為維護資本市場秩序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于2015年7月發布的《關于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是集中規范證券賬戶實名制的部門工作文件,其對證券賬戶實名制的集中規范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要求證券投資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嚴格遵守證券賬戶實名制要求開立證券賬戶。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不得借用他人證券賬戶買賣證券。”
第二,要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證券法》(2014年修正)第166條的規定,嚴格落實證券賬戶實名制,進一步加強證券賬戶管理,強化對特殊機構賬戶開立和使用情況的檢查,嚴禁賬戶持有人通過證券賬戶下設子賬戶、分賬戶、虛擬賬戶等方式違規進行證券交易。”
第三,要求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28條的規定以及證券賬戶管理規則,在為客戶開立證券賬戶時,對客戶申報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保證同一客戶開立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的姓名或者名稱一致。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
新《證券法》對證券賬戶實名制的完善
新《證券法》主要從主體、行為方式及法律責任承擔上對證券賬戶實名制予以完善,分別如下:
首先,新《證券法》擴大了禁止違規出借證券賬戶的主體范圍,將原《證券法》僅將法人作為禁止違規出借證券賬戶的主體擴大到“任何單位和個人”。這是在法律層面確認了《關于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對于禁止違規出借證券賬戶的主體規定,在主體范圍上完善了關于證券賬戶實名制的規定。
其次,行為方式上的完善。原《證券法》規定:“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新《證券法》則將違規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均予以禁止,在行為方式上對證券賬戶實名制予以強化。
再次,提高了違法違規成本。新《證券法》第195條規定:“違反本法第58條的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相較于原《證券法》區分情形并且最高罰款數額為30萬元的規定,新《證券法》提高了違法違規成本,強化了責任承擔。
總而言之,證券賬戶實名制是保障資本市場證券賬戶信息真實性及維護資本市場交易秩序的基礎。新《證券法》對證券賬戶實名制的強化以及上述案例提醒了廣大證券投資者應當合法投資,理性投資,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對自己的賬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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