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證券法宣傳系列之十七:“同股不同權”的落地生根
時間:2020-10-15 15:18:42 瀏覽:2172次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等7項創新性重要法規。其中《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允許在深圳注冊的科技企業實施“同股不同權”。“同股不同權”關系到公司治理與投資者權益保護,這在資本市場引起了廣泛關注。結合該熱點,來了解一下“同股不同權”這一制度規則的相關內容。
何為“同股不同權”
一般而言,《公司法》奉行“同股同權”的基本原則。比如,我國《公司法》第126條規定:“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而“同股不同權”一般是指公司的股份可分為普通股份和特別表決權股份,兩類股份在資產收益等權利上相同,但特別表決權股份所擁有的表決權數量是普通股份所擁有表決權數量的數倍。其本質是針對公司治理機制及股權中的表決權而作出的一種特殊安排,又被稱為“雙層股權結構”或“不同投票權”。
“同股不同權”的創新與規范
“同股不同權”的制度安排,拓展了科技創新公司的融資空間與融資潛能,也凸顯了人力資本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同股不同權”多存在于科技創新公司中,特別表決權股份一般為公司創始人團隊所持有。這類公司往往具有周期長、前期投入大等特點,“同股不同權”保障了公司在經過幾輪融資后創始人團隊仍保有對公司的控制,在便利了公司融資的同時,也凸顯了人力資本因素的重要性。公司經融資發展壯大后,“同股不同權”使得創始人團隊能夠繼續專注于公司的經營管理,順應了新的經濟形勢,有利于科技創新公司不斷發展壯大。
不過,“同股不同權”突破了傳統公司治理結構,為防止創始人團隊憑借特別表決權股份的便利優勢來人為干預公司治理和交易秩序,亟須針對“同股不同權”的規則特性來進行相應風險防范。比如,存在“同股不同權”的科技創新公司一旦上市,就需要通過強化信息披露等舉措來加強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而且法律法規往往會要求存在“同股不同權”的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 “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持有人資格、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與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別表決權股份能夠參與表決的股東大會事項范圍、特別表決權股份鎖定安排及轉讓限制、特別表決權股份與普通股份的轉換情形等事項。”
我國資本市場“同股不同權”的落實與展望
在制度規則層面,對于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雖然我國《公司法》并未對其實行“同股不同權”作出明確規定。但《公司法》第131條規定:“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本法規定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股份,另行作出規定。”這被認為是《公司法》在制度規則層面為將來實行“同股不同權”預留了可操作的空間。此外,證監會于2019年4月發布了修訂后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其中第15條對于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上市公司如何在公司章程中規定相關事項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而且隨著注冊制的實施,上交所、深交所分別于2019年3月、2020年6月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均有關于表決權差異安排的具體細致規定??梢?,隨著注冊制的推進,我國資本市場關于“同股不同權”的制度規則也將會不斷完善。
根據媒體報道,2020年1月,優刻得登陸科創板,系國內首家“同股不同權”的上市公司,因其獨特的公司治理結構而引起熱議。而且截至2020年8月27日,上交所已累計受理3家“同股不同權”公司科創板IPO的申請。相信隨著注冊制改革的推進及制度規則的不斷完善,越來越多“同股不同權”的上市公司將登陸我國資本市場。不過,鑒于“同股不同權”特殊的股權結構設計和公司治理安排,唯有尋求特殊股權結構設計與股東權利平等保護之間的平衡點,實現交易所的行業規定等具體規則與《公司法》《證券法》等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的有效銜接,方能在滿足不同公司股權結構設計的基礎上,持續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切實保護好投資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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